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并予以保障,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3监督竣工验收。
第四条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1)竣工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2)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进行了检查on工程 quality,确认工程quality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工程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4/竣工。
4、房屋建筑 工程验收程序及要求规划验收验线条件工程当场地满足“三通一平”条件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放线,并出具施工工程测量成果报告书。验收程序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将填好的报建申请表工程验线表(附报建工程勘测成果报告书)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监督12344。规划验收▼验收条件施工工程主体和立面完成后,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出具施工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室外道路、管网、园林绿化已完成。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Quality监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Quality监督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工程Quality监督。工程Quality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下属的工程Quality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评定。